經濟部於104年3月30日修正「中小企業認定標準」,依據新修正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,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,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,即屬中小企業:
一、製造業、營造業、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八千萬元以下,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;
二、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一億元以下,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。
經濟部於104年3月30日修正「中小企業認定標準」,依據新修正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,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,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,即屬中小企業:
一、製造業、營造業、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八千萬元以下,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;
二、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一億元以下,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