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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濟部於104年3月30日修正「中小企業認定標準」,依據新修正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,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,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,即屬中小企業:

一、製造業、營造業、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八千萬元以下,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;

二、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一億元以下,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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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政部令
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

發文字號:台內地字第1040404695號令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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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(發)布日期:104-03-19

內  文:

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九日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法字第 1041560234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;並自發布日施行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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